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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宣传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12-12-20 10:58:00 点击: 1377 次]

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1、实验室重视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2、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实验室课题基金的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伪造注释;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未参加科研工作,在他人科研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4、实验室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学术委员会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实验室秘书处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5、实验室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有科研不端行为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实验室有权对其通报批评、终止课题、取消经费,并通报依托单位进一步处理。对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流动人员,实验室有权对其通报批评、取消聘任、终止课题、收回经费,并通报所在单位。实验室有权对有科研不端行为的学生及其导师批评教育,并通报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进一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对经查证核实,没有科研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